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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衡阳**管理委员会毁坏林地案的公示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罚决字[2023]第044

 

被处罚单位名称: 湖南衡阳**管理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12430421********31

法定代表人: *

单位地址: 衡阳县**镇开福北路与东升路交汇处A栋

经查明湖南衡阳**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3月因在衡阳县西渡镇三联社区松木组毁坏林地,准备用于衡阳县2023年城镇第二十批次建设项目用地。其毁坏的林地现已恢复植被,种植了柏树。你单位毁坏林地的行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未办理合法手续, 2023年8月21日被衡阳县林业行政执法大队立案调查。经衡阳县林业调查设计队林业工程师现场鉴定,你单位在衡阳县西渡镇三联社区松木组毁坏林地面积为14372平方米(21.56亩),现已全部种植柏木,复绿效果较好。其中1号小班毁坏林地面积1157平方米,地类为乔木林地;2号小班毁坏林地面积1466平方米,地类为乔木林地;3号小班毁坏林地面积5209平方米,地类为其他灌木林地;4号小班毁坏林地面积6516平方米,地类为乔木林地;5号小班毁坏林地面积24平方米,地类为其他灌木林地。所有毁坏林地表土已破坏,已改变林地原貌,但具备林业生产条件。经衡阳县公益林管理站核实湖南衡阳**管理委员会毁坏的林地在公益林管理系统及天然商品林系统中为商品林地。因该案毁坏林地面积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涉嫌刑事犯罪,2023年8月24日,我局将该案移送衡阳县森林公安局立案查处。2023年8月28日,衡阳县森林公安局以“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为由不予立案《衡森公(蒸)不立字﹝2023﹞0002号》。2023年8月29日,衡阳县森林公安局将该案返回我局。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现对你单位毁坏林地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方位示意图

证明湖南衡阳**管理委员会毁坏林地的违法行为存在

证据二:*、万*胜、李*询问笔录

证明湖南衡阳**管理委员会毁坏林地的违法行为过程

证据三:*琪、肖*、万*胜、李*军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其具有民事责任能力

证据四:衡阳县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结论书

证明湖南衡阳**管理委员会毁坏林地的面积、地类等

证据五:征地协议复印件

证明湖南衡阳**管理委员会用地属征收地

证据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证明湖南衡阳**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

证据七:授权委托书

证明被委托人是委托人全权合法代理人的凭证

证据八:衡阳县森林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等资料

证明该案不予刑事立案的调查证据及理由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你单位整地致使林地受到毁坏,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你单位整地已改变林地原貌、已造成林地被毁坏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第四部分第七条裁量权基准第3款规定:擅自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毁坏公益林3亩以上或其他林地8亩以上的,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湘林法〔2023〕6号第二条,“恢复植被”所需费用执行标准,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你单位毁坏林地面积14372平方米(21.56亩),地类有乔木林地,和灌木林地,林地类别为商品林地

本案法定情节:从重处罚

本案酌定情节:虽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已复绿),但毁坏林地面积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你单位违法行为发生在2020年7月1日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第四部分第七条裁量权基准第3款、《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湘林法〔2023〕6号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综上,本机关认为湖南衡阳**管理委员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第四部分第七条裁量权基准第3款、《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湘林法〔2023〕6号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368364元。其中处非法毁坏9139平方米商品林地,具备林业生产条件,按乔木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10元/㎡的标准3倍的罚款计274170元;处非法毁坏5233平方米商品林地,具备林业生产条件,按灌木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6元/㎡的标准3倍的罚款计94194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西渡支行营业部银行(帐号:43001550564052500254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县林业局

                 202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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