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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县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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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政发〔20163

 

 

衡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衡阳县社会保障兜底脱贫

对象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单位:

  《衡阳县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县人民政府

                                 2016 年3 月16

 

 

 

衡阳县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保障兜底一批”工作精神,全面推进全县扶贫攻坚农村低保兜底工作,切实解决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的基本生活问题,实现我县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两线融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立足“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原则,准确设定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建立联合认定机制,精准认定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到20164月底,全面完成全县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应保尽保的原则。严格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要求开展“兜底”工作,切实做到符合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全部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政策的一个不纳入,确保“精准兜底”。

(二)坚持重点保障的原则。现有农村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中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对象。

(三)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对及时纳入社会保障兜底脱贫范围的贫困对象,坚持采取定期申报和分类复核相结合的方法,加强管理,切实做到进出有序、适时调整,确保救助公平、公正。

三、建立认定机制

建立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联合认定机制,成立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县人社局、县卫计局、县残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扶贫办主任兼任副主任,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参与办公室工作,具体承担联合认定职责。

各部门分工及职责如下。

1.民政部门:提供现有农村低保对象花名册,组织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的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核对、提供加盖公章的对象公示信息,组织联合认定审批,建立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电子和纸质档案并分别存入民政、扶贫部门。

2.财政部门:根据保障标准和人员规模做好资金预算和资金保障。

3.扶贫部门:提供现有贫困对象花名册和年度已脱贫的贫困人口花名册,参与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的入户调查,将未纳入扶贫开发范围的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纳入扶贫开发范围,建立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电子和纸质档案,并和民政部门协调一致。

4. 人社部门:提供贫困对象劳务输出、就业救助、社保等信息的查询和核对。

5.卫计部门:提供医保信息。

6.残联:进行残疾程度认定,发放残疾等级证书。

四、保障标准及认定条件

根据省政府制定的全省城乡低保指导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在统筹农村低保和扶贫标准基础上,实施精准救助,2016年我县农村低保保障线由165/月提高到220/月,人均月保障水平达到150元;城市低保保障线由330/月提高到420/月,人均月保障水平达到300元。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15%

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家庭成员全部是老年人(6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16周岁以下)的;或其赡养、抚养人均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无赡养、抚养能力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一、二级残疾人,或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或一户多残,或老残同户的特殊困难家庭。

(三)家庭成员因病(含慢性病)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继续治疗,年累计自付医疗费用达到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以上),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家庭。

(四)非农村低保和扶贫家庭,因灾害、突发性事件主要劳动力死亡、重残等致贫,且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

(五)因其他原因致贫,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贫困家庭。

五、认定程序

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申报工作严格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在扶贫攻坚工作期间,实行按月集中办理审批。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社会保障兜底脱贫申请,如无行为能力,可由村(居)委会代其提出申请。

2.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派2名(含)以上经办人员,在村(居)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社会保障兜底脱贫的家庭逐一入户现场调查和邻里访问,详细记录申请人家庭人口结构、收入、财产、生活等状况,提出拟纳入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初步名单。

3.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由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4.民主评议。由乡镇在各村组织民主评议。

5.初评结果公示。乡镇政府在申请人所在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初评结果。

6.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操作程序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报县市区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联合认定机构审批。

7.县级审批。县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联合认定机构对乡镇上报的对象进行逐一审核,并组织重点抽查和复核,抽查率不低于30%

8.审批结果公示。县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联合认定机构委托乡镇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对审批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公示期满,对符合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对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进行保障,并进行长期公示;不符合条件的,给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每年审核一次。

六、资金发放

纳入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的低保金按时打卡发放。

七、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强化政策宣传,将“社会保障兜底一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将精准认定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工作纳入县政府对各有关部门、各乡镇目标管理考核、驻村干部年度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

二要落实主体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是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乡镇要成立专班,专人负责,组织实施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的初步认定、民主评议、公示、审核等工作,入户率应达100%

三要严格执行政策。各乡镇要严格按政策要求执行,对扶贫对象中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不得乱开政策口子、随意扩大兜底范围,确定兜底保障对象时要以家庭经济状况为基础,不得将重残、重病等人员从家庭中分离出来单独兜底保障。

四要严格审批程序。各乡镇要切实把握好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公示、审批等环节,做到公平公正。要加强动态管理,结合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对农村低保对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将原来的“政策保”、“维稳保”、“人情保”等对象,以及脱贫家庭和经济状况好转后,不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对象,全部进行清理。

五要加强指导督查。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计局、县扶贫办、县残联等部门要强化对乡镇的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解决突出问题,促进工作有序推进,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六要加强责任追究。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作假、虚报瞒报、干扰低保管理秩序的;对工作不重视、组织领导不力、工作敷衍了事、徇私舞弊、优亲厚友,违反相关规定的,将根据《衡阳县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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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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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3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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