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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县临时救助制度实施意见(试行)

HYDR201501037

    

    

    

蒸政办发〔201578

    

    

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阳县临时救助制度实施意见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衡阳县临时救助制度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921  

 


 

衡阳县临时救助制度实施意见(试行)

 

为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托底线、救急难作用,缓解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省政府《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湘政发〔2015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临时救助制度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通过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鼓励社会参与,增强救助时效,补短板、扫盲区,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临时救助工作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坚持属地管理、简便快捷原则,形成整体合力;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二、主要内容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一)对象范围  

1下列范围内的居民,可申请临时救助:  

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临时救助范围:

1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自杀或自残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2参与政府禁止的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3有自救能力或通过专项救助、其他帮扶,能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

4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5家庭成员死亡无力安葬,而拒不执行殡葬改革政策的;

6拒绝管理审批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7经县人民政府认定不应予以救助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受理  

一般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其向县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申请救助。

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提供家庭成员户口、收入证明;

2)提供致贫原因及经济支出证明材料;

3)提供保险、理赔、受助情况等证明材料;

4)提供单位和社会救助帮困的情况证明等材料,并加盖公章;

5)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不得拒绝受理。

(三)审核审批  

一般程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救助金额较小的,县民政局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但应报县民政局备案。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并口头或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局应先行救助。但紧急情况解除之后,要及时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四)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发放救助金。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小额度的救助金除外),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转介服务。对予临时救助后,仍有困难的,按情况应提供转办、转介服务。对符合其它基本生活救助和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并及时转办;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及时提供转介。

(五)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应当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县人民政府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统筹考虑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水平,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适时调整。临时救助标准应向社会公布。

1、突发事件: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失去房屋或被毁房屋、财产损失达70%以上,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救助标准参照我县当年度城乡低保标准,给予实际共同生活家庭成员1-6个月的救助金(城乡低保标准×家庭实际共同生活成员×发放救助时间)。

2意外伤害:家庭成员中主要劳动力有遭遇交通、溺水、矿难、食物中毒、踩踏等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在依法得到处理后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以及找不到责任方或责任方没有赔偿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救助标准参照我县当年度城乡低保标准,前期先给予家庭实际共同生活人员1-6个月的救助金,后期如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按政策给予社会救助;属城乡低保家庭的对象,增加家庭保障人数,并按顶格标准救助或上浮30%的标准予以救助。因意外伤害造成人员死亡且无责任方或责任方无法履行赔偿责任的,一次性给予3000-5000元的救助。

3、自然灾害: 因洪涝、干旱、风雹、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和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社会性灾害,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按受灾人员救助的规定执行。

    4、流浪乞讨人员:流浪乞讨人员按《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实施救助。

5、其他特殊原因:  

意外事件和重、特大疾病的医疗救助,按照衡阳县《关于进一步调整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蒸政办发〔201576号)文件之规定进行救助。县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群体视其情况另行确定。

救助金额在200元以下的,县民政局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主任审批,400元的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民政领导审批。同一事件在同一个自然年度申请人不能重复申请临时救助,单次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全年累计救助不得超过5000元。

 三、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工作机制

(一)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在政务大厅,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方便群众求助。根据部门职责建立受理、分办、转办、转介结果反馈流程,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要建立社会救助热线,畅通求助、报告渠道。  

(二)建立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要建立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民政部门要统筹做好工作,充分利用已有资源,牵头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与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金融等部门的信息共享。要依法完善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提高审核甄别能力。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的有机结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侧重、相互补充。

(三)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机制。要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资源丰富、方法灵活、形式多样的特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鼓励、支持其参与临时救助。要动员、引导具有影响力的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助。

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四)健全临时救助资金筹集管理机制  

临时救助资金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1、上级补助的临时救助资金;

2、本级5%的慈善“一日捐”资金;

35%的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

4、本级财政投入资金(按人均1元列入预算,以后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逐年递增)

5、在确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正常发放且有结余时可调剂本级低保配套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

临时救助资金参照乡镇人民政府人口数量,按照一定比例拨入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单独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年度超出部分由乡镇人民政府财政自行兜底。

四、强化临时救助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宣传。民政部门要组织好临时救助政策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和互联网,以及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宣传栏、宣传册、明白纸等群众喜闻乐见的途径和形式,不断加大政策宣传普及力度,使临时救助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加强舆论引导,从政府作用、个人权利、家庭责任、社会参与等方面,多角度宣传临时救助的功能定位和制度特点,引导社会公众理解、支持临时救助工作,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工作职责和属地原则,切实履职,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乡镇要明确政府“一把手”负总责,统筹协调各基层部门的职责,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三)加强监督管理。县人民政府承担临时救助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临时救助受理、审核等职责,民政局要会同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要求,明确各业务环节的经办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民政、财政要会同有关部门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财政、审计、监察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要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临时救助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于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要建立临时救助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工作不力、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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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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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9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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