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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调整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

HYDR201501035

    

    

    

蒸政办发〔201576

    

    

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调整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进一步做好全省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15]25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负担,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决定调整我县医疗救助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保基本为核心,以大病救助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政策,规范管理,加大投入,建立健全救助对象准确、救助标准科学、救助程序简捷、救  


 

助效果显著,与其他相关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医疗救助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保基本、救重点、可持续原则。医疗救助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救助水平要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坚持城乡统筹原则。推进城乡医疗救助统筹发展,统一政策,统一基金账户,统一运行管理。

(三)坚持有效衔接原则。实现政府救助与医疗保险、慈善捐助相互衔接,政策互通,形成医疗救助合力。

(四)坚持简便快捷原则。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完善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简化申请、审核、审批流程,简捷高效。

(五)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实现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流程、救助结果公开,阳光透明。

三、明确医疗救助对象

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为医疗救助的重点对象。

四、医疗救助项目及补助标准

(一)资助参保参合  

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城乡低保对象根据县政府确定的比例给予资助。

(二)重特大疾病门诊救助  

医疗救助重点对象患有恶性肿瘤、肝移植术后、肾移植术后、尿毒症透析四种大病的,年度内未享受住院救助的,年底一次性给予1000元门诊救助。  

(三)住院救助  

1.普通疾病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患普通疾病,原则上要求在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特殊情况需转诊县级以上医院的,由县级医院开具转诊单,并报县民政部门备案。所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负费用,在县、乡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原则上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在县级以上或异地住院的原则上按不低于50%的比例救助。特困供养人员单次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年累计救助封顶线6000元。低保对象单次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年累计救助封顶线3000元。

2.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优先将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乳腺癌、宫颈癌、肝移植、肾移植、恶性肿瘤、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分裂性感情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的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滞)、艾滋病机会性感染9种疾病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

特困供养人员患重特大疾病在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其基本医疗费用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统筹解决。特殊情况需转诊县级以上医院,由县级医院开具转诊单,并报县民政部门备案。其基本医疗费用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的自负医疗费用原则上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单次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年累计救助封顶线8000元。

低保对象患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的自负医疗费用,低保对象原则上按70%的比例救助,单次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年累计救助封顶线分别为6000元。

农村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根据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规范部分新农合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湘卫合管发[2015]2号文件精神,农村儿童先心病救治的对象为14周岁以内、符合规定救治病种要求、具备治疗指征的参合儿童。其治疗费用按单病种定额包干,分别由新农合、医疗救助和患者个人按比例分担。

五、医疗救助资金管理

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县财政部门要在社保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帐,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省级下拨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及本级安排的救助资金,全部划入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户统一管理,统筹使用。医疗救助资金累计结余不得超过当年度筹集的15%,结余资金按规定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六、落实“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

县民政部门及其定点医疗机构共同建设救助对象住院救助的“一站式”结算平台。结合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实际,实现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之间患者信息、诊疗信息、医疗费用信息等资源共享。县民政部门负责将医疗救助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输入“一站式”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定点医疗机构要挂牌服务,开设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结算的缴费窗口,张贴医疗救助就医指南,设立专门的公示栏,按月将医疗救助对象的名单、救助金额、病种进行张榜公示,设立举报信箱及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救助基金支付部分,救助对象只支付自负部分,对医院垫付部分民政部门定期与其结算。

七、工作要求

(一)民政部门是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完善城乡医疗救助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简化审批手续,抓好医疗救助和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参保(参合)政策的落实,确保所属对象按规定纳入医保、新农合和城乡医疗救助范围,享受医保(新农合)和医疗救助的双层保障,最大限度减轻救助对象的医疗负担。

(二)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积极筹措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根据民政部门医疗救助工作开展情况,预拨一定医疗救助周转金至民政部门,同时加强资金监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专款专用。

(三)卫生部门负责规范医疗服务项目、落实医疗服务措施、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监管,切实做好救助对象的参合工作,全面落实对救助对象的有关优惠减免政策,借助新农合平台,加强农村医疗救助政策的宣传力度,积极做好相关对象医疗救助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同步结算工作。

(四)医保部门负责加强医保定点机构监管,切实做好救助对象参保工作,借助医保平台,加强城镇医疗救助政策的宣传力度,积极做好相关对象医疗救助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同步结算工作。

本通知2015年第四季度开始实施,原衡阳县医疗救助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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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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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9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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