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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县民政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衡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2019]5)《中共衡阳县委办公室衡阳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衡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2019]9),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民政局(以下简称县民政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县委关于民政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县民政方面的规范文件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依法对全县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县本级无业务主管单位、直接登记社会组织党建和指导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三)拟订全社会救助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县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治理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指导、监督全县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拟订县本级行政区划规划。依法负责村(居)委会及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县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和勘定,调处边界争议与纠纷。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县城中心城区地名的命名、更名、门牌号码的编排和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贯彻执行国家的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贯彻执行国家的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的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全县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

贯彻执行国家的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拟订促进全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开展慈善工作和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贯彻执行国家的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应急管理工作,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完成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县民政局应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有关职责分工

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等老年健康工作。

第四条  民政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访、接待、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建议提案办理、安全保密、应急管理和新闻宣传工作;承担民政信息管理工作;承办相关新闻发布工作;按照行政奖励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承办全县民政系统先进单位评比表彰活动;组织开展政策调研活动;负责、指导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机关房产、基建和机关行政管理等工作;对全县民政系统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划财务股(加挂内部审计股牌子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拟订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办法和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民政事业资金分配、管理、使用,督促民政事业资金指标落实;管理县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检查监督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民政事业资金内部审计和民政统计工作。

(三)人事股(加挂机关党建办公室牌子)。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党建、思想政治、意识形态、统战工作;负责局机关的人事、劳动工资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局系统干部职工的日常和年度考核、日常培训、技术职称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局直属单位领导班子调整配备、考察管理和呈报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民政系统人员培训规划,指导基层民政干部职工队伍建设;指导民政行业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政策法规服务股负责本单位对企业和个人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其他职权等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核(审批)和送达;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调研论证;负责有关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政策咨询、政务公开工作;负责与本单位承担行政审批和服务管理事项中事后监管职能股室的沟通协调,并做到信息共享;负责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办理资料归档和信息统计工作;负责协调推进全县民政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编制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推进民政领域政务服务标准化;负责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协调联络,接受县委改革办、县司法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监督指导起草民政工作地方性规章草案,提出政策建议;承担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法治宣传等工作;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全县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执法监察工作;查处非法社会组织和民间组织的非法行为。

(五)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股(加挂区划地名办公室牌子)。拟订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草案,拟定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进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组织城乡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区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表彰。指导、监督全县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拟定县本级行政区划发展规划,依法负责乡()、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街道办事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及其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县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和勘定,调处边界争议与纠纷;负责全县地名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推广和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负责县城地名的命名、更名及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县内行政区划图和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编纂与审核。

(六)社会事务股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经营性公墓建设的规划、报批和管理工作;拟订全县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进行资格审定,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县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会同做好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

七)养老服务股承担全县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全县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

)儿童福利股拟订全县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全县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承办涉外送养儿童材料的预审、报送工作。

(九)社会救助股。拟订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各乡镇(办事处)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责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负责开展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十)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股拟订全县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制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和指导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指导开展慈善工作;拟订福利彩票发行规划、实施办法,组织指导全县福利彩票发行;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拟订全县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第五条  县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13。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股级领导职数10名。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暂维持现状,人员只出不进,编制出一减一。

第六条  县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42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