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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起草说明及制定依据

《衡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起草说明及制定依据

 

一、必要性和基本情况

1.同城同管需要。县城建成区不断扩大,新城区和城郊结合部燃放烟花爆竹引发连带效应,给已取得的禁爆工作成果带来一定影响;

2.政策环境变化。部分单位职责职能归并或调整,出现管理空挡、死角和遗漏现象;

3.领导要求和市民呼声。

4.衡阳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1月23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在县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已过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处罚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衡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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